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党员下沉社区 精准服务群众******
正值寒冬,在陕西省安康市汉江石泉古城景区,一支“红马甲”志愿服务队穿行其中,忙着提供便民服务。这支队伍就是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老城社区的“共驻共建”志愿服务队,按照社区与辖区内6个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签订的“共驻共建”协议,172名党员干部主动到社区报到领岗,与社区选配的94名党员楼院长共同开展各类志愿服务。
“这支志愿服务队不仅解决本地居民实际困难,还为游客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成为社区治理的有力补充力量,也成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有效抓手。”老城社区党支部书记刘世元说。据介绍,石泉县坚持“纵向联抓、平台共建,横向联建、事务共治,系统联动、成果共享”的工作思路,不断夯实基层治理根基,努力打造“党群同心、共驻连心、服务暖心”的工作品牌,完善区域化党建工作格局。
石泉县建立县、镇、社区三级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总体谋划、整合资源,镇党委沟通协调、统筹推进,社区党组织组织动员、服务管理,着力构建城市基层党建区域联建共同体平台。为加强基层治理力量,该县推动单位行业系统所属的95个党组织及2178名在职党员下沉到16个城市社区报到服务,变“各自为战”为“系统共治”。通过发挥镇、社区两级党组织引领作用,该县聚合社区内机关、国企和“两新”组织等党建工作力量,推动各类服务资源系统整合。
石泉县城市社区和共建单位党组织根据重点工作拟定需求清单和供给清单,通过共同协商、双向认领形成共建清单,按照“群众点单、支部派单、党员接单”工作模式,经常性开展组团服务。
通过整合社区内行业系统党员志愿服务力量,石泉县成立多支志愿服务队,让辖区内各行业系统单位的党员干部能结合自身特长,在社区找到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我们将持续延伸城市党建工作触角,积极推进城市基层党建引领社区治理,从而为推动城市全面发展、提高群众幸福指数提供坚强保障。”安康市委常委、石泉县委书记陈莲说。(记者 龚仕建)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