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识新友,不忘老友。”伴随海内外足迹,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外国友人的交往故事,成为一段段跨越山海的“老友记”;和老朋友代代传承的友谊,也投射着“国之交在于民相亲”的中国外交理念。
有的老友结缘于年少之时。老挝重要领导人贵宁·奔舍那的后人曾在中国求学多年留下青春的足迹,其中萨马诺·奔舍那等不少人都是习近平在北京八一学校求学时的校友。
2010年,时任国家副主席的习近平访问老挝时,专门抽时间与奔舍那兄妹会面。2017年,习近平对老挝进行国事访问期间,再次与这些老朋友、老同学相见。从在八一学校时奔舍那家族几个孩子穿的古铜色灯芯绒裤子,到他们打扫卫生的情景,习近平都记忆犹新。在萨马诺·奔舍那眼中,习近平一直都没有变,“习主席是一位重情重义的人,无论跟谁有过交往他都不会忘记”。
资料图:2021年10月15日,“澜沧号”动车组通过中老友谊隧道内的两国边界。新华社发曹安宁摄有的友谊始于早年的工作机缘,在常来常往中愈加深厚。1985年,时任河北正定县委书记的习近平赴美国艾奥瓦州马斯卡廷考察,萨拉·兰蒂女士负责接待工作。27年后,习近平再访马斯卡廷,来到兰蒂家中与老友重叙友谊。兰蒂说,习近平走进客厅的那一刻,整间屋子沸腾了。他一直在和老朋友们聊天,都没顾上吃饭。“他依然记得当年发生的每一件事,与老朋友们有聊不完的话。我们有太多回忆要重温。”
2018年,兰蒂撰写的回忆录《老朋友:习近平与艾奥瓦的故事》正式出版。2022年,她致信习近平感谢他对老朋友的珍贵情谊。习近平则在复信中希望兰蒂女士和艾奥瓦州老朋友们继续为中美两国人民友好作出新的贡献。
习近平跨越山海的“老友记”,不仅体现着中华文化中“人莫若故”的友情观,也是国际友谊的“双向奔赴”,是人与人之间走向心灵相通的一段又一段旅程。
在那次老挝“同学会”上,一起与习近平会面的,除了萨马诺兄妹,还有他们的下一代。“习主席特别着重讲了,要多跟下一代讲述我们自父辈开始的友谊,要把友谊一代又一代传承下去。”萨马诺说。
澳大利亚塔斯马尼亚州原州长培根自年轻时代就对中华文化十分痴迷,任期内多次访华,并由此与当时在福建工作的习近平成为好友。2001年正值福建省和塔州建立友好省州关系20周年,培根被授予“福建省荣誉公民”称号,习近平则接受了培根“到塔州走一走、看一看”的邀请。
后来培根不幸早逝,习近平2014年访澳期间专程去看望了培根的家人。培根的长子马克表示将积极促进和中国的经贸合作,次子斯科特则说,今后要带着女儿去中国。
国之交在于民相亲,民相亲在于心相通。习近平“老友记”经由岁月的陈酿,正越来越成为中国与世界交往大篇章的一部分。
资料图:厦门大学美籍教授潘维廉。厦大供图习近平的多年老友、厦门大学外籍教授潘维廉出版《我不见外——老潘的中国来信》一书,从外国人视角讲述中国改革开放的故事,帮助世界更好地读懂中国。这份浓浓的中国情,让习近平很感动。
从另一个角度看,习近平的“老友记”以及蕴含其中、穿越千山万水的情谊,也是中国长期以来交往国际朋友的缩影。
回顾历史,被称为中国人民“老朋友”的国际友人有许许多多,从载入史册的白求恩、埃德加·斯诺、艾格尼丝·史沫特莱,到如今的潘维廉、兰蒂等人,中国和老朋友的友谊代代传承,见证了国际合作朋友圈的不断壮大。
这也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中国人民是重情义的,我们永远不会忘记曾经风雨同舟、相互理解和支持的老朋友”。(完)(图片素材来源:新华社、中新社、中新网)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