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创新联合体、高等教育数字化、市场经济体制、科技文化自信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邸晓燕:建设高质量创新联合体】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邸晓燕认为创新联合体是多主体联合攻关的有效组织形式,建设高质量创新联合体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一条有效途径。创新联合体一般由领军企业主导,联合产学研各方,通过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平台、中心、实验室等形式开展联合创新活动。建设高质量创新联合体,可以提高国家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一是提升跨产业的创新绩效。创新联合体的协作创新是一种开放创造和共享。利用创新联合体开展更具战略导向、跨产业、跨组织的合作,有利于通过协同创新提升创新绩效。二是推动创新链、人才链深度融合。通过共建实验室、合作开展项目等方式建设高质量创新联合体,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有利于激发创新者的创新潜能,有利于吸引和培养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促进人才的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三是有助于优化创新文化环境。在创新联合体内,各方能够形成和巩固彼此之间的信任关系,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环境。建设高质量创新联合体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力。一是优化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创新联合体涉及多个主体,需要协调不同层次的利益关系,建立新的协调与合作方式,推动跨学科、跨产业、跨领域的更广泛更多样化的合作。二是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三是为创新联合体提供市场机会、技术变革趋势等重要信息,营造良好政策支持环境,帮助创新联合体明确创新方向、把握创新机遇。
摘编自《人民日报》
【张卫国:以数字化变革推进高等教育提质增效】
西南大学校长、教授张卫国认为建设高质量高等教育体系,需要通过数字教育全面支撑学生学、教师教、学校管各环节,由此形成引领高等教育提质增效、创新发展的基础性力量。高等教育的数字化变革,应当从资源、平台、手段等维度入手,加快全领域、全流程、全要素转型升级,推进教育现代化,重塑高等教育格局。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基于“新形态”,构建“新生态”。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我国实施了全球范围内最大规模的有组织在线教育,尽力保障高校在线课程开出率。信息技术日渐成为教育系统性变革的内生变量,数字教育成为一种新的教育形态,支撑着教育现代化的发展。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整合各种资源要素,加快推进技术应用与教育内容、平台终端、管理手段相融合,真正推动教育的理念更新、模式变革、体系重构。二、立足“新场景”,打造“新场域”。数字教育突破了物理的边界、技术的限制、身份的制约,为教师教、学生学打开了多种想象和可能,高等教育的场景更是无限。用好信息技术设施支撑的各类平台,建立具有物联化、感知化、泛在化特征的新型教育场域,促进教育环境的智能化转型。三、积聚“新线条”,集成“新链条”。现代教育已经从传统的教与学这种“一线两端”的形式,发展为一个循环系统,由多条线组成,不仅关系教、学、研,还涉及管、服、评,一个方面的水平往往会影响另一方面的质量。唯有由不同线条构成的“教育链条”融合协同,数字教育才有智慧,教育的效果才能显现。
摘编自《光明日报》
【丁茂战: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丁茂战认为未来五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前进道路上,要牢牢把握重大原则,深入推进改革创新,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不断增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动力和活力,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创新,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党的二十大报告部署,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包括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二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构建全国统一市场。具体措施包括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加快要素市场化改革步伐、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三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要完善宏观经济治理、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摘编自《经济日报》
【杨怀中:新时代科技文化创新当坚定文化自信】
武汉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杨怀中认为新时代推进科技文化创新当坚定文化自信,没有文化自信,就不可能有科技文化创新。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自身文化的优越性、生命力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念。新时代科技文化创新坚定文化自信,就是要将蕴含在优秀传统文化中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乃至科技方法转化为现实的制度范式和直接的生产力,以文化自信推进科技文化创新。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世界科技文化的博弈中,始终保持对自身科技文化理想、科技文化价值的坚定信念,保持对自身科技文化生命力、科技文化创造力的高度信心,不断增强我国科技文化话语权,提升国家科技文化软实力。中国是一个文化资源大国,也是一个科技文化资源大国。中国古代科技文化中的整体性思维、“天人合一”思想、经世致用理念以及人文情怀等,表征着中国古代科技文化的独特气质和品格,对于今天的科技文化创新发展仍然具有重要意义,也都是今天科技文化创新发展必须坚持和弘扬的基本精神。世界科技强国也一定是世界科技文化强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需要坚强有力的科技文化的引领和支撑,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必须夯实科技文化根基。事实上,世界科技强国的崛起都是以科技文化的发展繁荣为前提和基础的,没有一流的科技文化,就不可能建成一流的科技强国。
摘编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光明网记者李彬整理)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